歙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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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版体育在线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
【字体: 】【2017/5/26】 【作者/来源 歙县人大办公室】 【阅读: 次】 【关 闭

(2017年5月12日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和《bet365亚洲版体育在线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事任免案的提出

    1.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与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就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沟通。

    2.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请机关将拟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书面材料报送人选工委。逾期报送的,一般不予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人事任免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民主推荐及公示情况等;

    (2)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3)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表;

    (4)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及相关材料;

    (5)撤职人员的相关材料;

    (6)拟任人选的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电子版(小二寸,淡蓝色底,JPG格式)。

    二、人事任免案的前期处理

    4.人选工委对报送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审核:

    (1)人事任免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完备齐全等;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存在担任法律规定不允许兼任职务的情形,是否同时提请免去拟任人选的现任职务 (指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

    (3)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以及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是否准确、清楚;

    (4)提请免职的,是否说明免职理由。

    5.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补报或者修正。

    6.人选工委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初步意见,并商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参加任前法律考试人员以及考试时间、进行任前公示以及公示时间等。                         

    7.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人员的范围如下:

    (1)新提名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拟任人选;                                                     

    (2)新提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

    (3)新提名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拟任人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拟任人选。

    8.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换届时继续提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或者组成部门之间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 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9.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共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并根据考试对象的不同相应增加有关考试内容。试卷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10.考试一般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进行,考试地点一般设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11.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试卷按百分制计分, 60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12.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暂不提请任命。

    13.拟任人选参加考试情况以及考试成绩等,由内司工委分别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反馈参加考试人员。

    14.对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不含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

    15.对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人选工委在收到人事任免案书面材料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日常监督司法工作和信访工作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

    16.对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的举报或者反映其违法违纪线索的,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17.任前公示和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意见工作一般应在主任会议召开前进行。

    18.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提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三、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情况汇报

    19.主任会议召开时,由人选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汇报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20.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介绍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21.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22.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由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有关负责人宣读提请文件并报告有关情况。

    23.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派员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

    (1)提请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换届时提请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时,由县委有关领导同志或者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提请决定任命多名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说明; 提请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个别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明;

    (2)提议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时,由县人大有关负责人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3)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时, 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书面说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24.拟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之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25.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如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应当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出2名监票人。计票人由主任会议指定。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26.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当场颁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常委会会议后由人选工委颁发。

    27.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主任会议从宣誓人员中指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任命后一个月内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的相关工作

    28.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后,由人选工委负责起草相关决定和任免通知等,按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签发后,印发提请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同时进行公布。

    29.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0.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所通过的有关办法、细则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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