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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字体: 】【2016/7/10】 【作者/来源 歙县人大办公室】 【阅读: 次】 【关 闭

    5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采霞带队,对2013年以来我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来到县检察院、看守所、司法局,听取了3家单位的工作汇报并就当前我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1.加强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2013年以来,该院对179名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进行了监督,对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混押问题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2014年,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恶犯罪“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对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对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依法建议收监执行。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2013年会同公安局清理出余刑3个月以上的罪犯12人,督促看守所及时交付监狱执行。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2013年以来,共依法监督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2件、虚管21件,对9名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督促收监执行。

    3.做好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止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考核奖惩、监外服刑人员外出审批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依法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1.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以来,驻所检察室共受理在押人控告、举报、申诉11件,经审查后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在押人,其中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件。

    2.依法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促进依法文明监管。2013年以来,共监督纠正超时超体力劳动、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械具和禁闭等情形15件。

    3.依法保护未成年和年老病残在押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4月开展了未成年犯分押情况专项检察,对监管场所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管、混押问题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对年老病残在押人给予必要的生活帮助。2015年8月,为贯彻执行特赦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办理2名符合条件的罪犯的特赦工作。

    (三)加强与监管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2013年以来,该院针对监管场所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4次,有效地防范了“牢头狱霸”等不安全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促进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3年来未发生久押不决现象,同时对逮捕以后的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共办理该类案件21件21人。3年来共向看守所和司法局分别提出纠正意见21次、43次,均已得到纠正。

    (五)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刑事执行监督水平。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驻所检察室建设,对检察室的办公设施、人员调配进行了合理安排,推进刑事监督规范化建设,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2014年该院驻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中,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刑事执行中还存在不规范、不公正问题

    1.对监管执法和社区矫正的监督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如:看守所监室内有违禁品流入,已决犯与未决犯存在混管混押现象,监管活动中进行的教育谈话、提押嫌疑人等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司法所出现了一些虚管情况,极少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不少于8小时的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等。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活动尚未开展。查办职务犯罪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还缺少法定回复的效力。

    (二)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相对滞后,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工作中还存在重配合轻监督,有角色同化、监督弱化、驻而不察、难察的情况。驻所检察室的设置没入编,尚未实行与看守所同等派驻的职级设置。信息化建设进展慢,特别是缺乏全国监所系统统一、规范的工作软件,派驻检察室缺乏掌握监控设备管理和操作的专门技术人员。

    (三)监督力度不够,工作中还存在碍于情面、老好人观念、畏难情绪等问题,同时法律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

    (四)刑罚执行检察队伍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侦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保障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健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县检察院牵头,成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加的县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各成员单位通报各自在刑事执行工作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情况、存在不足、需加强和改进的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做到一段时间在刑事执行工作各方面内容、各环节等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方面情况明、底子清、监督及时、支持有力。

    (二)提高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针对性,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其他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三)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一是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矫正执法机构点多面广、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的特点,研究制定检察对策,加大监督力度,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虚管。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督查。建议由县检察机关牵头,会同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四)提升刑事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加强执行监督干警队伍建设。 鉴于县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机构与其承担职能不相适应且机构建设相对滞后,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现状,县检察院要积极向县组织、编制部门争取,结合此次司法改革,批准设立与其承担职能相适应的刑事执行监督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升干警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五)加大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看守所的联合监管力度。要加强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管理,探索引入激励的管理机制,即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表现情况,联合对在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定等次,由检察院根据考核等次向法院对在押人员进行审判时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更好地对在押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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